週三. 8 月 6th, 2025

任教國家 波蘭格旦斯克 合作單位格旦斯克大學(University of Gdańsk) 負責人名銜俄羅斯暨東方研究所所長Professor Zanna Sladkiewicz擬聘教師數1 聘期起迄114年03月01日至115年09月30日止。教學人員資格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2. 具與國外團隊合作準備、適應長期國外生活壓力3. 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1) 華語母語者(2) 具有語言學或華語為第二語言教學(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Foreign Language)相關領域碩士(含)以上學位者(3) 具有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4) 英語能力C1+待遇稅前月薪5,500波幣其他待遇1. 國家健康保險2. 協助安排學校宿舍(自行付費)3. 可獲火車通勤折扣4. 可使用校內研究設施5. 可參與Erasmus+計畫教育部補助項目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波蘭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工作內容(教學及行政)1. 每學年教學時數360小時,每週12小時(1教學時數=45分鐘)。2. 負責備課、授課、輔導、批改作業、準備華語文能力測驗及評量、協助學生籌辦文化活動,並參與華語文領域相關教學計畫。3. 校方指定課程大綱,可使用自編教材。授課對象格旦斯克大學學生(中文程度A1至C1)申請須知1.應備申請文件(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提醒):(1) 致校長信函(格式如附件1)及申請表(格式如附件2)(2) 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碩士文憑影本、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英語能力證明影本(3) 英文履歷(4) 無犯罪紀錄證明(5) 前任職機構推薦信

(6) 其他足資參考之文件2. 申請者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含兼職及非全職)或在學學生者,需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所屬學校應於收件截止期限前將推薦兼同意公函正本送「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副本送「教育部」。3. 請於113年12月18日以前,將申請資料彙整為1個PDF檔案(容量在5M以內),以申請人英文姓名存檔,電郵至poland@mail.moe.gov.tw,逾期不受理。4.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收件截止日臺灣時間 113 年 12 月 18 日  17:00 備註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1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1年。3.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4年。4.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5.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6.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7.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8.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9.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承辦人:曾組長電郵:poland@mail.moe.gov.tw 學校聯絡人: Elzbieta Pluta: ifilsl@ug.edu.pl Jacek Splisgart: jacek.splisgart@ug.ed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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